公務員病假計算方法
A. 病假累積方法:(甲) 服務未滿四年者,最多可獲九十一天全薪病假及九十一天半薪病假。(乙) 服稿滿四年或以上者,最多可在任何一段四年的時間內,獲得共一百八十二天全薪病假,及一百八十二天半薪病假。B. 處理病假的方法:(甲) 作為一項特許安排,公務員可無須呈交醫生證明書而獲准放取不超過兩個工作天的病假。(乙) 若因病告假超過兩個工作天,須出示政府醫生證明書。(丙) 連續放病假超過九十一天者,在期滿後仍不宜執行職務,部門首長會要求醫院管理局執行總裁委派一個醫事委員會以建議應否批准該員繼續放取病假,或着令該員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退職,又或採取其他行動。部門首長在考盧該委員會的建議後,可視平該員應得何種病假而繼續批給不超過九十一日的全薪、半薪或無薪病假。(丁) 僱員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經衛生署署長認為是因工作性質所引致者,可依照另外的條計算病假。(戊) 若僱員長期患病而醫事委員會認為他稍後仍有一定機會可再次勝任其工作,可按特別條款獲發額外的全薪或半薪病假。
